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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umed innocent  

《無罪的罪人presumed innocent的故事顯示:根據同一套證據(evidences),共有三套說法(discourses),亦即檢方、辯方與觀眾(讀者readers)各自形成自己的認知與論述。請分別說出三套說法(三個故事)的梗概(skeleton),並且請由認知結構的觀點,說明三套論述分歧的原因。

 

答:(在下引文中摘取關鍵句。)

誠如尼采以語言學家之名所聲稱的知識與語言的存在有關由人們口中吐出的無以計數的字語中,不論合理或無意義的、宣示性或詩意性的,某種高懸於我們頭頂的,在盲目中引領我們前進的意義形成了。但其本身仍在我們意識之外的幽晦之處,靜待被說出而得見天光。我們宿命地必須面對歷史,面對關於論述之論述那耐心的建構過程,及面對仔細聆已被說出之事的任務。

      然而對言說(parole)本身而言,難道我們必得無可避免只將其功能視單純的評論(commentaire)?評論對論述提出質疑,探究其究竟說了什麼及什麼是其真正想說的;同時,它又試著發掘埋藏於言說深部的意涵,使更接近其原初之真相而表裡合一。換句話說,在陳述一些已被說出之事時,我們同時得對那些從未被說出之物進行覆述。在被稱之評論的活動中,隱藏著某種對語言而發的奇異態度:評論本身嘗試著將某種古老、頑強且對自己噤口無語的論述轉化為另一種既擬古又現世的繞舌迂迴的論述:評論行為從定義開始便承認了能指(signifiant)無法盡納所指(sigsifié);思想被語言遺留於闇暗中那必要、但未被明確形式化的殘餘部分-此殘餘部分正是思想之精髓,只是被排除於自身的秘密之外罷了。然而評論又預設了上述未被說出的部分在言說進行間靜默不語;而且,由於能指固有的過剩性(surabondan-ce),經由詰問,一些可能原先並未被意指涉的內容,得以出聲說話。經由打開評論之可能,這雙向的「辭益於質」及「質勝於辭」,命定地將我們引向一個無止無盡的任務:永遠存著未被說出的所指等待著發言,能指也總是如此的豐富歧義,即使是我們自身所出,也不得不隨時反身自問,到底其「含義」(veut dire)如何。因此,能指與所指各自均獲致了可觀的自主性,並甲此獨立地被賦予實質上的意義;彼此均可脫離對方單獨存在,並開始能陳述己意:評論正是存在於這假定的空間中。但在同時,它又在這兩者之間創造了複雜的關聯,交織成一關於表達(expressior)的詩意價值的難解難分的語意網路。能指在「嘗試表達」某些東西時,無法不同埘將一些其它東西驅入地下,也無法不同時為所指保留著無限的活動空間;而所指又只能在背負了過多意義的能指所構成的實質可見的世界中被揭露出來。評論之存在,植基於以下的假設之上:言說本身便是種詮釋性的動作,擁有與影像類似的危險特權,可以在揭露一些什麼時又同時隱藏一些什麼。而且在一連串開放的論述之反覆中,可無止境地自我替換;簡而言之,言說棲身於那烙印著其自身歷史根源的對語言的心理學詮釋之上。經由各類禁制、各種象微、各種具體影像,經由整套的聖書註解,這種詮釋傾聽著聖言(le Verbe de Dieu) ,那無限神秘、且超乎自身之物。這許多年來,我們據以對本身文化之語言進行批評的起點正是幾世紀來,我們徒勞無功地等待著「上帝的話語」(la Parole)的終極決定之處。(Foucault 前言:頁九-十)

上引中譯本有異於同學所參考的中譯本

[所指]能指(signifiant)無法盡納所指(sigsifié)。永遠存著未被說出的所指等待著發言,能指也總是如此的豐富歧義,即使是我們自身所出,也不得不隨時反身自問,到底其「含義」(veut dire)如何。

動機:卡片+電話記錄+自白=嫉妒。

(不)在場證明:玻璃杯上的指紋+被害人體內的精子+地毯的纖維+凶器

[能指]由於能指固有的過剩性(surabondance),經由詰問,一些可能原先並未被意指涉的內容,得以出聲說話。

檢方

動機:卡片+電話記錄+自白=嫉妒。

被告殺人動機成立。基於上述三項物證,說明被告無不在場證明。

辯方: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前提。

動機:卡片+電話記錄+自白=但是嫉妒不是唯一可能的解釋。反而可能遮蔽了不數其他動機。例如與被告有仇,所以出手栽贓陷害被告。結論是存在多元分歧的動機。被告雖然有動機:卡片+電話記錄+自白=嫉妒。但是動機並不構成犯罪。

至於(不)在場證明:玻璃杯上的指紋+被害人體內的精子+地毯的纖維+凶器。

基於凶器尚未尋獲。以上其它物證均係間接物證,皆可假設存在一真凶,基於同樣的動機,或其它動機,將物證(玻璃杯上的指紋+被害人體內的精子+地毯的纖維)從現場外移植於現場,藉以陷害被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前提,因為在場證明均不必然導出被告為唯一嫌疑人,被告應即當庭無罪開釋。

 

觀眾(讀者)

被告雖然有動機,但是動機並不構成犯罪。我們至少發現被告妻子身為怨婦的動機。

物證(玻璃杯上的指紋+被害人體內的精子+地毯的纖維)確實可能從現場外移植於現場,藉以陷害被告。

被告在自宅發現凶器,而其妻自白其犯行,動機令我們為凶器與兇手之間建立了關係,所以我們可以編織一個更具說服力的故事。亦即被告妻子身為怨婦,亦出於嫉妒動機,先以物證(玻璃杯上的指紋+被害人體內的精子+地毯的纖維)故布疑陣,再以凶器殺害被害人(凶器上的金髮與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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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霖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