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下  

 

一、請區分下列各組概念之間何者為能指?何者為所指?並請說明如何建構兩者能指與所指的關係。


1.疾病/病癥,2.真理/知識,3.object / space,4.潛意識/語言,5.可知者/可見者

(例如:Q:人倚木之形象/休憩A:「人倚木之形象」是能指,「休憩之意義」是所指。因為「形象」是能指,藉它指出「意義」,即所指。但是如果Q:「人倚木」/「休憩」則A:「人倚木」是所指,「休憩」反而是能指。因為「休憩」是一組能指的符號,指向「人倚木」現象的涵意。)

二、請盡量描述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係,並加以說明。

        (1.所指永遠大於所指。
     2.能指越貼近所指,越模糊。
     3能指永遠不等於所指,卻永遠互相依存。
     4.能指最貼近所指之際,能指/所指趨近於零。)

 

[更新]2013-11-13

一、請區分下列各組概念之間何者為能指?何者為所指?並請說明如何建構兩者能指與所指的關係。
1.疾病/病癥,2.真理/知識,3.object / space,4.潛意識/語言,5.可知者/可見者

 

(例如:Q:人倚木之形象/休憩A:「人倚木之形象」是能指,「休憩之意義」是所指。因為「形象」是能指,藉它指出「意義」,即所指。但是如果Q:「人倚木」/「休憩」則A:「人倚木」是所指,「休憩」反而是能指。因為「休憩」「人倚木」/)

 

 

 

1.

 

首先,應界定所謂「能指signifier」與「所指signified」,當然以兩者結構性與功能性的關係去定義最好。由此可知兩者與記號sign,或做記號的活動(signify)有關。記號的活動(signify)=藉著能指signifier指涉→所指signified=表意的活動。

 

所謂能指具有指示功能的記號活動(signify)所依賴的工具(vehicle)。「所指」則是我們認知的對象,在臨床上,即我們認知主體透過眼睛的凝視(regarding)所欲認知客觀呈現的外物(object,既有「物」的意義,也有「客體」與「對象」物等意義。)所指是能指的目標(target),能指是表達意義的工具或載具,所指就是能指所欲表述的「意義」(meaning)。

 

其次,界定何謂「疾病」?何謂「病症」?疾病隱身於人密緻與黑暗的身體內空間,病症則是疾病表現在預設之身體外空間的徵狀總合。我們想藉著凝視症狀以認知疾病的真相,所以「疾病」是可見的所指,「病徵」或病症則是可知的能指。嚴格說起來,我們也只能認知自身所裝備的能指系統。

 

2.

 

「真理」屬於我們未知,但是卻欲知的領域,所以說是我們認知主體透過眼睛的凝視(regarding)所欲認知的,客觀呈現的外物。所以是我們認知的對象,亦即所謂「所指」。我們的知識既然稱之為我們的,所以屬於認知主體既有的認知活動與結果。因為思想藉語言組構與表達,我的認知構成我的思想內容,我的言語表述我的思想,而我的言語即我所配備的能指系統。

 

3.

 

Space是能指, object是所指。object,既有「物」的意義,也有「客體」與「對象」物等意義。Object在這裡是認知的對象(object),所以object承擔所指的角色。所指是能指的目標(target),object在space中被認知,空間提供認知對象可以被辨認出來的框架(framework),所以擔任能指的角色,因為能指是表達意義的工具或載具,space擔任能指,是具有指示功能的記號活動(signify)所依賴的工具(vehicle),無論認知對象object是什麼,它都構成所指,也就是能指所欲表述的「意義」(meaning)。

 

4.

 

「潛意識」與「意識」概念相對,可以說是潛藏的意識。我們對世界的認知,主要表現(表述)於意識層,但是我們對世界的認知,有大部分未及表述於意識層。「潛意識」的認知領域可以說與下述認知的領域相符:

 

語言的最基礎層次-亦即「事物」(choses)與「詞語」(mots)還未分離、看(voir)及說(dire)仍是同一件事-之領域。(Foucault 前言:頁二)

 

潛意識層面的認知,透過眼睛凝視的前提,被預設為全面的認知,而被說出的部分,也就是能指所表述的部分只是粗疏的指點,遺漏了大部分認知的細節。此即前言所說的(commentaire, commentary)活動:

 

評論行為從定義開始便承認了能指(signifiant)無法盡納所指(sigsifié);思想被語言遺留於黑暗中那必要、但未被明確形式化的殘餘部分,此殘餘部分正是思想之精髓,只是被排除於自身的秘密之外罷了。然而評論又預設了上述未被說出的部分在言說進行間靜默不語;而且,由於能指固有的過剩性(surabondan-ce),經由詰問,一些可能原先並未被有意的指涉之內容,遂得以出聲說話。(Foucault 前言:頁六)

 

5可見者是所指,可知者是能指。當看到一個事物並且描述它時,我們試著用語言去指涉我們所知,用我們的所知去指涉我們所見的,我們所知既是能指也是所指,對語言而言,可知者為所指,但對可見者而言,則為能指。而我們所知的,卻無法完全包含我們所看到的所有。.

 

認知主體先以眼睛搜尋認知對象(object),此主體凝視之際產生其可見者。然而主體若不言說(parole),則無法形成認知之客觀性(objectivity),所以就可表述的可認知者而言,所有他人可以辨認的可知者必須是由能指系統所構成,所以我們的答案是可見者是所指,可知者是能指。

 

 

 

 

arrow
arrow

    李霖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